黨建工作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強調,《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發(fā)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guī)范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fā)展的堅強戰(zhàn)斗堡壘,鞏固黨長期執(zhí)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jiān)督問責,確?!稐l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yè)、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qū)、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shù)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jīng)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guī)黨紀和法律法規(guī),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jù)所轄黨組織數(shù)量、黨員人數(shù)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yōu)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大型國有企業(yè)、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yè)、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shù)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jù)多數(shù)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jù)多數(shù)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jīng)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jù)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黨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jīng)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jù)所轄多數(shù)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jù)所轄多數(shù)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jù)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jīng)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shù)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shù)不少于應到會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jīng)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yōu)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jù)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jiān)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由全體黨員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jīng)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jīng)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監(jiān)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shù)、發(fā)出選票數(shù)和收回選票數(shù)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jiān)票人簽字并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shù)。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每一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半數(shù)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半數(shù)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jīng)半數(shù)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jiān)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jiān)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jīng)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zhí)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wěn)有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實施,執(zhí)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jiān)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jù)問題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對有關黨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選舉單位應當根據(jù)本條例制定選舉辦法,經(jīng)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jù)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guī)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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